2023年9月17日13时45分左右,被告壹某某平台公司旗下的骑手夏某某驾驶悬挂“吴江 0803959”号牌二轮电动车,沿苏州市高新区真北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真北路时,与年近八旬的惠某所驾驶悬挂“信息牌0573941”号牌电动自行车(后座载有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惠某、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惠某被送入医院治疗,住院两天后不治身亡。之后死者惠某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夏某某、支付夏某报酬的云某公司、平台壹某某公司以及承揽其业务的蓝某公司和承保骑手三者险的某保险公司承担40余万元的赔偿金及相应诉讼费。
苏州市某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某主责,惠某次责;夏某某驾驶的车辆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且仅有C1驾驶证,并无摩托车驾驶证。经查询档案,该车经公安机关车辆登记为非机动车。
被告蓝某公司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过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且为被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范围约定骑手驾驶使用的交通工具仅限非机动车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该保险的保障内容为三者身故伤残(含医疗)最高累计限额400000元,赔付比例90%,单次事故免赔100元,三者财损最高累计限额100000元,赔付比例80%,单次事故免赔100元,三者误工费100元/天,免赔3天,限180天,三者住院期间护理费180元/天,限180天。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夏某某驾驶的吴江0803959车辆被公安机关事故处理部门认定为机动车,但该车经登记为非机动车,相关机关没有按照机动车的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且该车辆如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并不符合普通驾驶人员对机动车道行驶的普遍认知,故该车不宜按照机动车处理,应以公安机关登记部门登记的非机动车为准。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系非机动车不予理赔的辩解,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又查明夏某某提供了事故发生时的配送单,故认定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保险部分的金额,由承揽业务方蓝某公司承担,代付报酬的云某公司及平台壹某某公司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于是作出判决如下: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总金额为311222.59元。其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79879.33元,蓝某公司承担原告损失31343.26元,骑手夏某某承担诉讼费232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某驾驶交通工具为机动车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为由,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并就“涉案车辆是否为机动车”这一上诉焦点展开论述。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夏某某驾驶的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之规定。在交警部门已经明确认定夏某驾驶车辆为机动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认为涉案车辆系合法登记的非机动车,系事实认定错误。现《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与蓝某公司合作协议》的保险方案与特别约定中均载明,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范围为驾驶使用非机动车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故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主张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理由成立。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损失最终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据此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蓝某公司赔偿诸原告损失370712.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一审、二审上诉费皆由蓝某公司承担。
(一)保险固然能转嫁风险,但须关注理赔前提及理赔范围
本案所系保险俗称骑手三者险,其理赔前提为骑手须在配送时驾驶非机动车致他人损害。假若骑手所驾车辆为机动车或者事故发生时并非在配送期间,皆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予以拒赔。因此骑手及被保险人务必关注所使用的配送工具,使其务必符合理赔前提。
另外,即便属于保险事故,一般的保险基本都有理赔范围,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仍由实际侵权人或其所属雇主承担。因此,对于不能完全覆盖法定侵权项目及金额的保险,建议投保人购买补充险,以尽可能合法转嫁经营风险。
(二)购买电动自行车,切记勿超标,更勿擅改装
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需同时满足速度、质量、尺寸的国标限制。电动自行车认定为非机动车必须同时满足:最高车速 ≤ 25km/h;整车质量 ≤ 55kg;电机功率 ≤ 400W;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若车辆超标、改装(如解除限速、拆除脚踏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可能认定该车为机动车。这不仅导致非机动车相关保险拒赔,而且肇事方即便并非承担全部责任,也需首先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超出此限额的部分再按其责任比例承担。
(三)配送公司等雇主单位须严格规范管理骑手的车辆使用,否则保险极易形同虚设
雇主单位若仅为骑手投保,而未尽核查车辆合规性义务,导致保险拒赔,只能自行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单位仅依赖“车辆登记信息”不足以免责,应在车辆准入阶段以及实际作业中,确保车辆实质合规,如核查车辆速度、质量、功率、脚踏功能,定期抽检车辆,禁用改装车等。否则雇主担责后即便向骑手追偿,基于法律规定及骑手的经济条件,所能挽回的损失也是寥寥无几。